标题 |
医学伦理审查制度 |
编号:KJ-ZD-22 |
版本:1 |
制定日期:2020.6.10 |
发布部门:科教科 |
生效日期:2020.9.10 |
制定人:孙大华 |
审核人:万美萍 |
批准人:万美萍 |
页码:共1页 |
医学伦理审查制度
总则
根据《潜江市中心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精神,以维护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为宗旨,对涉及人的医学科研及新业务新技术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及时的咨询和独立、公正的审查。为了保证医学伦理审查/咨询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工作要求
二、参与医学伦理审查/咨询工作的委员必须签署《潜江市中心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声明》。
三、指导并受理涉及人的医学研究项目、新业务新技术项目的医学伦理申报,对其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和及时的伦理审查。
四、审查人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审查意见表。
五、医学伦理审查结论应当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意见;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员指定3名或者5名委员进行审查。
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审查结论。
附则
七、委员会对参与审查的委员给予劳动报酬,标准为50 元/项。
八、医学伦理审查/咨询工作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