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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0-11-24    阅读量:       来源:医保科


健康扶贫政策宣传

一、经市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健康扶贫“四位一体”(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二、补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参加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因缴纳30元参保费用,其余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设置起付线,且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报销范围。在潜江市中心医院的起付线为600元/次。

四、通过实施健康扶贫“四位一体”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市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市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不含应由个人负担的起付线费用)。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一票制,结算时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即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批准转省内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转诊审批表、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共3家。湖北省人民医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

六、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支出。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医疗机构三方分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市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市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对于规定比例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和补充医疗保险各分担5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七、健康扶贫政策咨询:法定工作日期间如需咨询指定医疗机构、补充医保兜底、政策范围外费用控制等政策,请拨打0728-6291425或0728-6235762咨询。如需咨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请拨打0728-6230112或0728-6244390咨询